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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修正案三读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考量婚姻贡献

浏览: 发布日期:2022-12-08 02:20 来源(作者、发布):张国荣

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。   图:张良一/摄(资料照)

立法院今(30日)三读“民法第1030条之1修正草案”,针对夫妻婚后的财产分配,在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平均分配规定中,增订可视对家务劳动、子女照养、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,由法院调整财产或免除分配额。

现行“民法第1030条之1”规定,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,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,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,如有剩余,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,应平均分配。但下列财产不在此限:一、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;二、慰抚金。依前项规定,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,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。

立法院修法则增订,夫妻离婚后或是婚姻关系还在,但双方变更法定财产制,夫妻不再共有财产时,双方剩余财产中的抚慰金分配,夫妻之一方对于婚姻生活无贡献或协力,或有其他情事,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,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。

修法条文也明定,法院为前项裁判员时,应综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之家事劳动、子女照顾养育、对家庭付出之整体协力状况、共同生活及分居时间之久暂、婚后财产取得时间、双方之经济能力等因素。

提案的民进党立委周春米说明, 本来法律的原则在于平均分配,并授予法官裁量时若认为有失公平,可以去调整分配,但实务上,法官审酌时常没有太多的依据做司法裁量,因此她认为,有必要透过修法把裁量标准具体列出,修法后可让未来分配财产更公平,有助于保障双方。

立法院今(30日)三读“民法第1030条之1修正草案”,针对夫妻婚后的财产分配,在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平均分配规定中,增订可视对家务劳动、子女照养、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,由法院调整财产或免除分配额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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